2025-06-22 16:58 來源:昌都發(fā)布 點擊:0
昌都市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投訴
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處理公眾來電、來信、來訪以及其他形式的舉報投訴信息,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認真解決公眾關心的難點和重點問題,提升廣大人民群眾關心、參與、支持消防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鼓勵人人成為火災隱患“吹哨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投訴是指昌都市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受理的公眾通過來電、來信、來訪以及其他形式舉報投訴的各種問題。公開舉報、投訴電話:96119。
第三條 受理和辦理舉報投訴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靠群眾,方便群眾,服務群眾;
(二)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三)統(tǒng)一受理、歸口辦理,限時辦結、及時反饋;
(四)嚴格保密措施,依法維護舉報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五)解決問題與教育疏導相結合。
第四條 下列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人可以向當?shù)叵谰仍畽C構舉報:
(一)公眾聚集場所未經(jīng)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的;
(二)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五)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七)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八)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九)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不合格的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chǎn)品的;
(十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規(guī)從業(yè)執(zhí)業(yè)的;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第五條 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工作人員接到舉報投訴后,應根據(jù)舉報投訴內容及時錄入消防監(jiān)督管理系統(tǒng),并電話通知同級(下級)處理單位。
第六條 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由承辦單位(部門)領導進行分工,明確主責承辦及協(xié)辦人員,由主責承辦及協(xié)辦人員對舉報投訴內容進行限期核查。
對舉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24小時內進行核查;對不屬于以上舉報投訴內容的,在接到舉報投訴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處理結果通過“消防監(jiān)督管理系統(tǒng)”呈請領導審批。
第七條 舉報投訴的處理結果,應在3個工作日內,由承辦人通過舉報投訴人預留信息進行電話、信件、郵件等告知,無法告知的,應當在“消防監(jiān)督管理系統(tǒng)”中注明。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保密要求或公開后可能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舉報投訴信息,可經(jīng)領導紙質審批后進行選擇性公開。
第八條 舉報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勵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舉報投訴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詳細說明具體時間、地點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舉報人應當表明或者注明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聯(lián)系電話等有關情況。
舉報人匿名舉報投訴,或者對同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多次舉報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條 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jīng)消防救援機構查證屬實,且該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消防救援機構在舉報投訴前尚未發(fā)現(xiàn),并在查證屬實后依法給予消防行政處罰的,應給予舉報投訴人經(jīng)濟獎勵,并填制《火災隱患舉報投訴獎勵登記表》(詳見附件)備查。
對核查屬實的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處罰,給予100元獎勵;處以一千以上三萬以下的處罰,給予300元獎勵;處以三萬元以上或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給予500元獎勵。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火災隱患的,獎勵第一舉報人。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火災隱患的,視為一次舉報,平均獎勵舉報人。同一人連續(xù)多次舉報、投訴屬實的,每月獎勵不超過3次。
消防救援機構在核實違法行為并予以處罰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獎金將通過銀行卡轉賬的形式予以發(fā)放,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消防舉報投訴獎勵經(jīng)費應當納入地方消防經(jīng)費預算和管理,獎勵經(jīng)費,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按照誰受理、誰處罰、誰保障的原則。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的舉報投訴不予獎勵:
(一)具有消防安全監(jiān)管職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監(jiān)管單位的舉報、投訴;
(二)舉報、投訴的火災隱患已經(jīng)被消防救援機構、派出所發(fā)現(xiàn)或者正在查處的,被舉報、投訴的社會單位(場所)在舉報、投訴前已經(jīng)進行整改或者已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舉報、投訴的線索無法核查的;
第十二條 辦理公眾舉報投訴的工作人員在舉報投訴受理、分發(fā)、核查、處理的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保密內容包括舉報投訴人的基本信息資料和非公開的舉報投訴內容。
第十三條 舉報投訴信息要及時查處和回復,無正當理由超期未處理的應通報批評,并在績效考評成績中進行扣分處理。
第十四條 對泄露舉報投訴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投訴人受到人身威脅或造成重大損失和人身傷害的,應由支隊紀檢督察部門介入調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昌都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來源:西藏昌都消防